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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623

  • 程**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、刑事扣押国家赔偿决定书

   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,花垣县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2月25日对程**涉嫌合同犯诈骗罪作出(2008)花检刑不诉字第05号不起诉决定书,程**即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。程**在向检察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请求时,于2010年2月6日向湘西自治州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,符合国家赔偿法定的两年申请时效的规定,依法应予受理。根据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二条第一款第(二)项关于“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,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

  • 李**与湖南省**民法院赔偿其他一案赔偿决定书

   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,根据湘**院(2012)潭中行终字第25号行政裁定认定的事实,李**、熊**不是涉案被拆房屋的合法所有人。因此,李**、熊**请求确认湘**院根据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对涉案房屋拆迁腾地执行申请作出的(2012)潭中执字第11号行政裁定违法不具有确认申请人主体资格,本院对李**、熊**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。第二,涉案被拆迁的房屋内虽有李**、熊**个人财产,但湘**院在强制拆迁中依照执行程序规定邀请了湘潭**公证处对执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,将房屋内物品进行清点造册后搬运至过渡房*

  • 被申请人郑*甲强制医疗决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申请人郑**在患有精神分裂症情况下,实施严重暴力行为,造成其妻死亡及其岳父受伤的严重后果,虽依法不负刑事责任,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,应当对其强制医疗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八十四条、第二百八十五第一款的规定,决定如下:

  • 李**申请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刑事违法追缴国家赔偿决定书

   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,赔偿请求人李**与李*某产生买卖麸皮纠纷,本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,却因采取了非法拘禁迫其还钱的违法手段,触犯刑法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其犯罪所得13万元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。1997年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四条规定:“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,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;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,应当及时返还”。1996年修正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亦规定:“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,应当及时返还”。本案中,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将该13万元返还

  • 袁*二审再审决定书

    浙江**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袁*信用卡诈骗一案,于2011年8月1日作出了(2011)甬奉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袁*犯信用卡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二万元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交付执行。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该判决未认定袁*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,属事实认定错误,导致法律适用错误为由,于2013年4月26日以甬检刑抗(2013)9号刑事抗诉书,对浙江**民法院(2011)甬奉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,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

  • 被申请人马**强制医疗申请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申请人马**实施故意杀人(未遂)行为,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,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,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,符合强制医疗条件,应予强制医疗。申请机关对被申请人事实故意杀人(未遂)行为的认定,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、充分,予以支持。对被申请人马**法定代理人袁*的意见及其法律援助律师周**的意见,予以采纳。

  • 王**二审再审决定书

    浙江**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王**信用卡诈骗一案,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了(2012)甬奉刑初字第1005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**犯信用卡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二万元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交付执行。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该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为由,于2013年1月31日以甬检刑抗(2013)4号刑事抗诉书,对浙江**民法院(2012)甬奉刑初字第1005号刑事判决,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起抗诉。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

  • 连南瑶族自治县也古湾钼矿清算组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决定书

   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:一、拍卖价格问题。清**院在执行中以300元/公斤的价格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,但在一年多的实际拍卖中,经十多次公告,该价格无人竞买。另据钼矿于2006年3月8日向清**院提交的《授权委托书》:“现委托广**律师事务所邹**律师作为我方代理人参加案件的执行程序工作,代理权限是参加调解、签订协议、收回抵押物品、签收法律文书等全权代理活动。”执行中钼矿委托代理人邹**于2006年3月9日向清**院执行局递交《申请书》,内容为“我单位向农行连南支行借款抵押物单晶硅638.98公斤

  • 二审再审决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,本案指令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为妥。理由如下: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新证据主要包括原审被告人的供述、证人证言及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,其中证人证言和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是在原判决生效后取得,原审中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对上述证据未予关注,也未收集、提交。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,对于原判决证据不足的案件,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。此外,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新收集的证据改变指控罪名,抗诉要求给原审被告人周*由加刑,原审被告人对抗诉理由

  • 国泰君安**口滨海大道(天福酒店)证券营业部申请国家赔偿再审案

   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海**院9-16号裁定之性质,国泰海口营业部所称损害结果之实质,以及该结果与海**院9-16号裁定及其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。本院赔偿委员会基于上述事实,认定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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